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
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

修正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」第四條、第五條
| 發布日期:2026-01-27 | 維護日期:2026-01-27 發布單位:區管理中心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42006141號


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、第五條修正總說明

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,係依據規費法之授權,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由前行政院衛生署(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)以署授食字第○九九一三○三八九四號令訂定發布,原名稱為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」,歷經二次修正,最近一次為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。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呈現邊境輸入食品查驗之實際作業,並反映近年勞動基本工資調升及物價上漲,有調整部分收費項目之必要,爰修正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」第四條、第五條。
施行日期: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附表,自 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重點說明:
1.為反映近年勞動基本工資、電費、物價調漲,爰修正審查費、臨場費、延長作業費、通知書費及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之收費,漲幅百分之十。
2.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,報驗義務人可申請中標補正或產品改製,邊境人員需均耗時核對。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,項目一審查費新增申請中文標示改正或產品改製之收費。  新增項目:第一項審查費第四點申請中文標示改正或產品改製,收費每件一千元。
3.項目六檢驗費編號 F011 砷與 I027 砷重複,爰刪除 F011 砷。
4因應檢驗項目增加及符合邊境查驗所需,新增編號 I183 至 I185,其後編號遞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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